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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主管媒体:“海外代购”交易不应成外汇监管盲区

发布日期:2018-03-26 作者:金融时报 记者陈伟忠 点击: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海外代购”逐渐走进了大众的日常生活。以微信“朋友圈”为主要营销渠道的自然人“海外代购”出现爆发式增长,代购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国外奶粉、尿不湿、化妆品等。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仅宁夏国际快件中心入境快件查验量突破两万件,达21391件。入境快件主要来自阿联酋、美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荷兰、新加坡、加拿大、中国香港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品种包括婴幼儿奶粉、婴儿辅食、化妆品、品牌服饰鞋包等,其中奶粉、化妆品占比较大。

  目前,“海外代购”交易中的资金流动,主要分为境内流动和跨境流动两个阶段。就是境内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代购商品的人民币款项转入“海外代购”卖家账户,卖家通过绑定的境内人民币储蓄卡将汇集的资金定期提现;“海外代购”卖家再将境内人民币储蓄卡中归集的资金,分批次汇出境外以支付国外代购商品的货款。

  从国家外汇局宁夏分局近期一项专题调研的结果看,“海外代购”交易的资金流信息采集困难,致使外汇局对此类交易的监管成为盲区,涉及的资金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违规流出境外,依据现行外汇政策难以定性,相关外汇管理问题亟待规范。

  国家外汇局宁夏分局负责人表示,在“海外代购”交易中,伴随着境外商品的邮寄入境,在资金流上形成了境内居民的跨境资金流出。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和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等规定,“海外代购”交易涉及的跨境资金流出信息应当及时向外汇局进行申报。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海外代购”卖家及境内消费者守法意识的普遍淡薄,交易主体的主动申报责任意识严重不足,导致外汇局对“海外代购”交易涉及的资金流信息采集存在较大困难,申报数据的“缺失”造成外汇局对“海外代购”交易的资金流出存在“监管盲区”。

  该项专题调研表明,“海外代购”交易涉及的资金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违规流出境外。一是通过境内银行将资金以留学费、赡家款、旅游费等形式汇出境外。当前,我国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外汇局对居民个人用汇实行较高的便利化政策。境内居民个人在5万美元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内,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即可通过银行办理境外留学、旅游等购付汇业务。在便利化用汇政策下,“海外代购”卖家往往借道留学、旅游等合法渠道,以“蚂蚁搬家”方式将异常违规资金汇出境外。外汇局宁夏分局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数据显示,2017年,宁夏辖区居民个人留学和旅游渠道跨境资金流出分别占同期居民个人跨境资金流出总额的58.8%和15.5%。二是通过银联人民币储蓄卡境外提钞方式实现跨境资金流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规定,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本人名下银行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海外代购”卖家往往借用多个亲属身份办理多张境内银行卡,通过中国银联在境外的自助取款设备频繁提取外币现钞,以分拆取现方式规避年度10万元人民币额度管控,实现境内归集的“代购资金”以合法外衣流出境外。数据显示,2017年,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在宁夏辖区银行的银联人民币储蓄卡境外提钞渠道流出资金1910万美元,同比增长7.1%。

  从监管角度看,“海外代购”交易还涉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问题。一是交易资金流出涉嫌规避外汇局对境内个人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外汇局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年度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超限额购汇的需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但从对“海外代购”交易资金流出的实际管控效果来看,外汇局和银行对代购卖家“分拆购付汇”资金流出行为的真实性监管面临较大困难。例如,代购卖家往往借用多个亲属、朋友的身份信息办理留学、旅游等项目资金汇出,银行柜台人员对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准确判断,存在一定的“代为监管”漏洞,代购卖家“蚂蚁搬家”式的资金流出,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政策效果。

  二是外汇局对交易涉及的资金实现“穿透监管”面临较大困难。在非现场监测过程中发现,境内居民查某等两人2017年通过银联人民币储蓄卡境外提钞方式,在香港发生港币提钞业务89笔,提钞金额11.47万美元;魏某名下银联人民币储蓄卡2017年在日本发生日元提钞业务73笔,提钞金额3.19万美元。虽然此类交易疑似和“海外代购”有关,但从外汇局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数据系统着手,尚无法在资金境内归集和跨境流出等环节实现“穿透监管”。

  三是“海外代购”交易涉嫌走私,外汇局独立查处难度较大。“海外代购”交易的境外商品入境,主要有卖家携带入境和卖家从境外邮寄入境两种方式。对于这两种商品入境方式,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因此,“海外代购”交易的境外商品入境无论采用卖家随身携带还是邮寄入境的方式,只要偷逃海关关税,就有可能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成为“走私”行为,国内购买代购商品的消费者也会涉嫌参与“走私”。对于涉嫌“走私”的“海外代购”交易案件,往往需要海关、公安、外汇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外汇局难以独立完成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取证和查处。

  对此,国家外汇局宁夏分局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一是强化数据采集,从源头上消除因资金流信息采集困难而造成的外汇监管盲区。由外汇总局牵头,建立外汇局、银联公司、金融机构、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海外代购”资金流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形成协同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将“海外代购”资金流出纳入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强化“海外代购”交易主体的国际收支申报责任和义务,打击逃避申报和虚假申报行为。建立银行履行监管义务的报备制度。对涉嫌“海外代购”交易违规资金流出行为,要求银行做好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并及时报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二是强化主体监管,加大对居民个人异常违规资金流出行为的监管力度。要求银行将疑似“海外代购”交易数据信息及时纳入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实施对境内居民的分拆购付汇业务监管。督促银行对频繁境外提取外币现钞的境内居民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关注名单管理,对纳入关注名单的境内居民申请办卡和开通网银等业务予以限制。充分利用外汇局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等系统,对关注名单个人的相关外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对于个人违规购付汇行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禁止购汇,并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居民合规用汇行为。应加大外汇金融知识普及力度,逐步建立居民个人用汇行为的法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外汇交易。定期公布居民个人非法外汇交易查处情况,以违法案例形式对个人用汇行为进行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个人用汇氛围。海关、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知识宣传。引导居民认识到“海外代购”过程中可能涉嫌走私和违规用汇行为的社会危害,自觉遵守法律,减少触碰法律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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