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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一体化|改革一线之神秘的“税管中心”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 点击:

解密一体化|改革一线之神秘的“税管中心”

2016年6月1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正式启动试点,其核心内容就是两中心三制度的建立。

两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和【风险防控中心】是要通过建设实体中心,实现全国海关关键业务统一执法、集中指挥,把安全准入、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风险防控要求以具体指令形式直接下达到现场一线来执行。

其中,我们接触较多的会是【税收征管中心(以下简称“税管中心”)】负责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汇总全国各行业企业、各类商品等信息数据,重点防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要素的税收风险。

【税管中心】将在全国设置若干个,主要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例如纺织、机电等等,分管全国所有的数据。现在已经实现的章节有,72章至85章、90章。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关注册进出口企业、单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宁波口岸进口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纳入试点范围。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国有两个税管中心——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和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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