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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海运出口货物 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的通告(2019年5月20日发布,2020年4月20日修订)

发布日期:2020-04-30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办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发展,我关在第一批黄埔老港海关、黄埔新港海关试点基础上,自2019年5月20日起在关区所有海运口岸全面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黄埔关区海运口岸出口货物,办理提前申报的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信用管理类别、运抵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适用本通告。

  二、实施内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人”)提前申报的,在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并在海关收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海关予以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三、作业要求

  (一)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等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二)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应当在报关后3日内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未按期运抵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

  (三)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四)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海运大宗散装货物,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应当在申报后3日内装载完毕。超期未装载完毕的,须经直属海关批准。

  四、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本文网址:http://www.kj-gz.com/news/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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