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现就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操作指引如下:
一、舱单电子数据变更情形
(一)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二)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后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2.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三)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按海关要求变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前述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二、变更方式
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报文导入的方式,向海关办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
因海关管理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数据的,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予提供纸质单证资料。
三、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
前述“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具体是指:
(一)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运输工具原始舱单传输时限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2.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二)载有旅客的进境运输工具原始舱单传输时限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1.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2.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三)载有货物、物品的出境运输工具预配舱单传输时限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2.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四)载有旅客的出境运输工具预配舱单传输时限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按照规定以纸质单证资料形式递交的,按第一条规定的变更情形和本条规定的传输时限执行。
四、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数据项、数据项填制规范
请及时关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最新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并按照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系统的最新要求执行。
黄埔海关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