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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不得伪报成交方式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海关发布 点击:





01

案件介绍


某钢铁制品企业是一家全资子公司,其从事汽车零配件的生产,并根据客户的需求进口部分汽车零配件。该公司在进口汽车零配件过程中,实际以EXW(卖方工厂交货)的成交方式签订了贸易合同。但等货物到达国内港口的报关过程中,该企业关务人员为了快速通关,通过和报关公司协商,将成交方式伪报为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从而达到瞒报价格偷逃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目的。通过这一方式,该公司在三年多的时间里连续从国外进口汽车零部件涉及报关单132票,瞒报运保费达人民币586万元,涉及税款约110万元。



02

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


海关提醒:

国际贸易术语有很多。案例中的EXW是指当国外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国内进口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在EXW成交方式下,企业不仅需要向海关申报商品的基本信息,还需要补充申报商品在国外段陆运费等。


一些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时,为了快速通关、少缴纳税款等考虑,会将EXW伪报为CIF。


在此,海关提醒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申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单证及随附资料。


本文网址:http://www.kj-gz.com/news/1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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