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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落实政策支持因疫情退运出口货物减免关税

发布日期:2020-11-10 作者:海关总署 点击:

“新出台的出口货物因疫情退运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可以化解水产品企业在产品退运时面临的风险,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我们是一个极大的利好。”在听完汕头海关关员对最新公告的讲解后,广东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报关负责人林经理表示,该公司正好有一批出口货物因疫情原因在退运回国途中,在申报进境时可立即享受该优惠政策,预计可减免进口关税、增值税25万元。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出口退运货物在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导致国外贸易、航运及进出口管制政策突变或境外采购商拒收等原因,粤东地区一些企业出现因疫情影响导致出口货物退运的情况。”汕头海关关税处科长尤景元表示,为应对疫情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该关及时收集反映关区企业因疫情原因出口货物退运有关情况,在公告发布后,第一时间进行推送,有效指导隶属海关办理因疫情退运的出口货物税收减免工作。

  此外,汕头海关所属龙湖海关充分发挥属地海关接触企业广、掌握情况明的优势,通过“线上+线下”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申报、实地监管等环节开展“嵌入式”普法,落实专人“一对一”向存在退运情况企业进行重点宣传,指导企业提前准备办理退还已征税款所需相关材料,用好用足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企业轻装上阵、健康发展。

  汕头海关提醒涉及相关业务的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税手续。


本文网址:http://www.kj-gz.com/news/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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