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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关务热点问题答疑(AEO认证、加工贸易监管等)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 点击:

每月关务热点问题答疑(AEO认证、加工贸易监管等)

一.企业管理及统计


问:由于我们企业疏忽弄丢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请问如何补办?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你司可参考上述文件向您的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证书的补发手续。


问:我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请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①《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④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问:我司最近想申请AEO认证,想了解下什么是认证企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四条规定: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二.关税及贸易管


问:我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经常从利比里亚共和国进口原木木材,想了解一下如果想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提交的原产地证书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1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由受惠国政府指定的签证机构在货物不晚于出口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②符合本办法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③符合与受惠国通知中国海关的签证机构印章样本,以及海关或者口岸主管部门印章和签名相符等安全要求;④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⑤具有不重复的有效原产地证书编号;⑥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利比里亚共和国属于适用该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之一,如果你司想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提交的原产地证书需要符合上述条件要求。


问:我司准备进口一批电血压测量仪器(海关编码:9018902010),该批货物属于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听闻近期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无需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请问此说法是否属实? 


答复:根据《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你司货物属于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确实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我司有一票货准备采用无纸化,电子支付缴税模式报关,请问在收到电子税款信息后,缴款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复:根据《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4号)规定: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你司可参考上述文件了解。



问:我企业申报进口的商品编码是84章的,现在是否可以采用“自报自缴”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12号)规定: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你司可以采用“自报自缴”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三.监管通关与行邮


问:我司是南通的进出口企业,听说报关单填制规范有新的修改,其中关于“贸易国(地区)”一栏我们应该如何填?


答复: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问:我司将有一批暂时进境的展览品从上海入境,使用完毕后打算从大连复运出境,请问异地复运出境的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2号)第十条规定: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问:我司是新成立的企业,报关员业务不熟练,请问报关单上消费使用单位如何填报,填报时有什么要求?


答复: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①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②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按下列要求填报: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问:我司有一批进口货物符合海关减免滞报金的相关规定,请问减免滞报金海关审核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复: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减免滞报金海关审核的内容包括:①基本情况(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货物名称、数量、总价、货物进境日、申报日、滞报天数、滞报金额);②产生滞报的原因及责任;③附件:收货人减免滞报金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等。



四.加工贸易监管

问:我司想要从当地综保区内一家企业进口料件,请问综保区进口货物是否需要提供监管证件?


答复:根据《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联合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进口料件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司从综保区进口料件若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问:我司准备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一家仓储企业,请问海关对综保区内仓储货物有没有时限的要求?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1号)规定: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你司可登陆海关总署网上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问:我司是一般认证企业,准备申请工单式核销,请问海关对企业类别有没有要求?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3号)规定: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 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你司的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可以申请实施工单式核销。


问:我企业是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近期资金紧张,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将部分来料加工料件抵押贷款?


答复: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规定: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你企业不能将来料加工料件办理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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