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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规的三大困局,如何突破?

发布日期:2020-10-30 作者:关务小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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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规的海关法律事务,已经做了若干年头,形成一个习惯,一边做事,一边思考,一边总结。前些日子,有行业前辈问我,老林做了这么长时间贸易合规,最大的困惑是什么?我认真地总结一下,时常面对而暂时无法破解的困惑有三:“贸易瞒骗与走私”,“归类错误与违规”,以及“三年追税与补税”。这三个问题,总是剪不断、理还乱,绕不过、破不了。

倾听当事人诉说,或者与圈内圈外的业务交流时,都或多或少对海关执法颇有微词,对海关法律制度有一些“意见”,也是主要集中在上面三个领域。所以,无论是企业的贸易合规,还是海关的营商环境,这三个问题都是负面清单中的重点内容,能否解决?如何解决?是企业和海关共同关注的课题。

所以,习惯时而将其拿到阳光下晒一晒,摆到桌面上议一议,即便暂时无法解决,也能清晰目标和方向,这是我们职责所在。



   一、“贸易瞒骗”不是“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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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中国海关查处3000多个走私案件,抓捕10000多名嫌犯,其中一半是违禁品走私,一半是偷逃税款走私,有人比喻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火焰刚烈,需要尽快扑灭,而海水柔韧,不可能一网打尽,所谓“海水不干、走私不断”。


偷运、夹藏违禁品是走私,越境偷运普通货物也是走私,这是常识,多数人都知道;但是,向海关申报货物入境,少报数量或者低报价格而偷漏税款的,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也是走私,以为被发现之后补补税、罚罚款就可以了,犯事之后才知道将面临牢狱之灾,后悔莫及。


这里说的少报数量或者低报价格,就是所谓“贸易瞒骗”,通俗地说,就是通过贸易渠道,虚假申报,欺骗海关,偷逃税款,牟取利益。这种事情,错没错?肯定是错了,恶不恶?偷逃税款,肯定是恶了。问题的关键是,怎么惩处比较合理?有没有必要用把人抓起来,关进去,判了刑,才算完事?是不是有其他可替代的惩罚措施?答案也是肯定的,补税+高额罚款,足以惩戒,完全可以应对,没有必要定罪判刑。

但事实上,现行法律条文是冷血和无情的,面对贸易瞒骗,海关若不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罚代刑”,检、法“轻判轻罚”,也于法无据。所以,一部分有理性思考和法律情怀的检察官、法官认为,司法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罪存在“刑期过重”和“过罚不当”的现象,但他们又不能司法犯法,“擅自”突破法律规定而轻判轻罚,常常感叹无可奈何。


问题已经很清楚了:现行法律有病,得治。“贸易瞒骗”的涉税走私,应当从《刑法》第153条中去除,或者借鉴《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将“贸易瞒骗”偷逃税行为,先适用行政处罚,如果屡教不改,再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即行政处罚前置。


“贸易瞒骗”,无论是《刑法》规定的普通货物走私犯罪,还是《海关法》规定的故意偷逃税款走私行为,其结果都是偷逃税款,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如果先把偷逃的税款追回来,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再对故意偷逃税款行为处以高额罚款(处偷逃税款的3倍或者3倍以上罚款),对故意逃税行为予以惩罚,补偿和惩戒都有了,为什么非要定罪判刑呢?


损失得到弥补,恶行得到惩处,企业生产能力得到恢复,法律和社会效果一样不缺,何乐而不为呢?接下来,就差一个牵头的人,海关责无旁贷,从修改《海关法》开始,这个目标就能实现。

     二、“归类错误”不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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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个进出口贸易企业,都会遇到搞错商品归类的时候,因为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活,有的海关专业人员搞了一辈子商品归类也会出错,何况,某些商品归类的对与错,并没有绝对的标准。本来,归类错误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只要不是明知故犯,有错就改嘛,归类错误不需要被惩罚,重新申报或者纠错补税即可。但是,海关并不这么看,商品归类搞错了,有可能被海关处罚,甚至有可能信用降级。


   老林认为,对明知故犯的归类错误,海关处罚并非没有道理,不然的话,可能会引导企业故意填报有利税号,进行“碰瓷”,对此海关若不予惩戒,对其他企业也是不公平的。不过,问题的关键是,哪些是故意的“碰瓷”?哪些是技术性的错误?是否分得清楚?海关有没有明确的规则?目前还没有。这就导致企业归类错误,有的被行政处罚,甚至信用降级,有的只是重新申报,或者补税了事,企业对归类错误的法律后果,究竟会如何处理?无法明确地预判。


    所以,进出口贸易企业,面对商品归类申报,总是战战兢兢,提心吊胆,不知道海关行政处罚的利剑,哪天就指向了自己。这个问题也就成为企业合规申报的一个重大困局,至今没有看到曙光和出路。


    虽然,近几年海关也意识到归类案件影响营商环境,试图做出一些努力,通过内部指导性文件如2号行政解释等,对其做一些规范,但是,还是事与愿违,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将“技术性归类错误”当成“归类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和信用降级的现象,还是此起彼伏,关企之间争议不断,复议、诉讼不断。对于企业来说,没有到万不得已,谁愿意对簿公堂,与海关“作对”呢?绝大部分的复议和诉讼案件,都是被逼出来的。


    问题清楚了,接下来重点是怎么解决问题?商品归类的主导权在海关,毕竟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活,一种商品如何归类,企业说了不算,老林说了也不算,最后还是海关说了算。那么,商品归类申报错误,究竟要不要被处罚,主要是看该归类事项是不是“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海关做出行政处罚之前,是不是也得由海关出具一个明确的判断?也就是说,海关拟对归类错误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先由归类权威机构出具书面判断:“明确的归类事项”申报错误的,属于违规,“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即便申报错误,也不属于违规,这个权威机构应当是海关总署的三大税管局,而不是各直属海关,更不是隶属海关。



       三、“三年追税”不是“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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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错误少漏税款,海关发现漏洞,让企业补税,似乎天经地义,无可非议。但是,海关法律规定,1年内发现漏洞的,可以补税,超过1年,海关无权强行责令补税,除非企业违规,或者自愿;同样,企业发现多缴税款的,只能1年内申请退还,超过1年,也无权要求退还。


上述法律安排,主要原因是要求海关积极作为,及时纠错,如果不能及时纠错,就不要再翻旧帐,谁让你不积极作为呢?同样,限制企业1年内申请退还多缴税款,过期不候,也是为了引导企业及时纠错,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企业面临的现状,与上述法律安排,却相去甚远。无论是税管核查,海关稽查,还是缉私调查,大都要求对企业追征3年税款。如,海关税管对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核查,海关稽查对特殊关系影响价格的转移定价稽查,海关对归类错误的调查等,均要求对企业追征3年税款。海关为什么这么做呢?当然,为国家多征点税款,是基本的动力和出发点,这可以理解,但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老林认为,海关这种做法,不能说是执法犯法,但总感觉不那么光明磊落,若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定价申报确实是申报不实违规,那就立案处罚,以“税”代“罚”,不履行职责,法律并不允许;若企业的申报行为不是违规违法,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只能补税1年,不能追征3年税款。


如果海关认为,1年补税期限不合理,均应当追征3年税款,那么,就尽快修改海关法律规定,让海关追征3年税款光明正大,让企业补缴3年税款心服口服,这也从根本上解决海关与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补税期限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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